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郭利百加 (即 郭拔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0954-1│股票│1│54│├──┼──────────┼───────┼──┼──┼──┤│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68217-9│股票│1│18│├──┼──────────┼───────┼──┼──┼──┤│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99696-0│股票│1│26│├──┼──────────┼───────┼──┼──┼──┤│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股票│1│46│├──┼──────────┼───────┼──┼──┼──┤│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股票│1│35│├──┼──────────┼───────┼──┼──┼──┤│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0│股票│1│10│├──┼──────────┼───────┼──┼──┼──┤│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0│股票│1│10│├──┼──────────┼───────┼──┼──┼──┤│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0│股票│1│10│├──┼──────────┼───────┼──┼──┼──┤│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0│股票│1│10│├──┼──────────┼───────┼──┼──┼──┤│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0│股票│1│1│├──┼──────────┼───────┼──┼──┼──┤│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0│股票│1│1│├──┼──────────┼───────┼──┼──┼──┤│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0│股票│1│1│├──┼──────────┼───────┼──┼──┼──┤│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0│股票│1│1│├──┼──────────┼───────┼──┼──┼──┤│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0│股票│1│1│├──┼──────────┼───────┼──┼──┼──┤│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0000000│股票│1│1│├──┼──────────┼───────┼──┼──┼──┤│0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0000000│股票│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