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94號上訴人即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來平
張雲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94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