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強 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女(姓名年籍詳卷)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男即甲女之父被上訴人即原告丙女即甲女之母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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