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而同郭宗隆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應於民國109年8月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555-1、臺南市○○區○○段○○○○○
  ○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郭鞭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
  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
  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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