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36號聲請人 張家榮 相對人 陳鴻文 相對人 陳建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文、陳建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之正確到期日(依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觀之,到期日應為民國100年12月1日並非民國100年12月2日,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到期日、提示日或如附表之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陳鴻文、陳建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