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富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富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富生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鈞院以民國98年度上更㈡字第44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4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