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立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立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訴字第5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於民國94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