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彥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正彥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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