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