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黃美登 (更名為 黃麗真 )被告 莊建民 上當事人間因被告莊建民103年度訴緝字第13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3號被告莊建民常業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上開法條,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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