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法定代理人懷敘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旻玲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9,800元(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x52.2平方公尺=2,599,560元㈡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房屋:
33,300元(103年2月課稅現值)㈢合計:2,599,560+33,300=2,63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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