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治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2年6月28日、102年11月28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2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聲字第6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2年5月16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