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47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瑞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炳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劉炳秀、 劉國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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