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一善堂法定代理人 鄭江如 花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玲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