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1號聲請人崴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毓傑 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虹建設有限公司沈福勝周建緯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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