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84號抗告人 田嘉琪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家暫字第84號暫時處分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暫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家暫字第84號抗告人 田嘉琪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家暫字第84號暫時處分事件,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