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538號聲請人 李宜臻 即 李美雪 相對人 黃娸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娸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