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邱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瑞芬蔡惟新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5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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