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童韻怡 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31日以函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函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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