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建安被告張詩寒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建安、張詩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哲瑜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