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黃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8年6月19日│320,000│AZ0000000│││業銀行寶橋│業銀行寶橋││││││分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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