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春子 水果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湘文┌────────────────────────────────────────┐│支票附表:109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板橋接雲寺│新北市板│108年7月25日│589元│PA0000000││││ 江清秀 │橋區農會│││││├──┼────────┼────┼───────┼─────┼─────┼───┤│002│板橋接雲寺│新北市板│108年7月25日│14,190元│PA0000000││││江清秀│橋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