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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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告 吳宜達
陳珮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238元,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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