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陳韻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108年8月5日│20,000元│FZ0000000││││業銀行埔墘│業銀行埔墘│││││││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