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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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一0七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甲○○住處,毀損該處鋁門窗玻璃,足以生損害於甲○○。經甲○○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揮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