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高銀晚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達帥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達帥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3,0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