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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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勝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勝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勝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係在107年12月27日之前,又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表明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3年9月│││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8日晚間7時│107年4月11日上午9時│106年12月22日│││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14分許為警查獲前96小││││內之某時許(聲請意旨│時內之某時許││││誤植為107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98號│字第3697號│第465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69│107年度審簡字第2540│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11日│108年04月23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69│107年度審簡字第2540│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2月27日│108年01月22日│108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備註│││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56號、107年度毒│第4656號、107年度毒│第465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偵字第1245號│偵字第124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6月20日│108年06月20日│108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56號、107年度毒│第4656號、107年度毒│第465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偵字第1245號│偵字第124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108年04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判決││號│號│號││├────┼──────────┼──────────┼──────────┤││判決│108年06月20日│108年06月20日│108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656號、107年度毒│字第828號││││偵字第124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709│108年度審易字第80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4月23日│108年05月07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78│108年度審易字第800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6月20日│108年05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