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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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9號聲請人 王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證券編號│││年度│股別├──┬──┬──┬──┬──┬──┬──┤股數││││1│2│3│4│5│6│檢碼││├─┬─┼─┬─┼──┼──┼──┼──┼──┼──┼──┼───┤│79│-│NX│-│0│5│6│2│5│5│8│90│├─┼─┼─┼─┼──┼──┼──┼──┼──┼──┼──┼───┤│80│-│NX│-│0│7│2│7│7│5│0│89│├─┼─┼─┼─┼──┼──┼──┼──┼──┼──┼──┼───┤│81│-│NX│-│0│9│9│4│9│6│4│68│├─┼─┼─┼─┼──┼──┼──┼──┼──┼──┼──┼───┤│82│-│NX│-│1│2│7│5│2│8│2│60│├─┼─┼─┼─┼──┼──┼──┼──┼──┼──┼──┼───┤│83│-│NX│-│1│5│8│2│1│9│1│81│├─┼─┼─┼─┼──┼──┼──┼──┼──┼──┼──┼───┤│84│-│NX│-│1│8│8│7│9│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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