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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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9號聲請人陽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良 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相對人 曾中慶 相對人 葉采旻 相對人 葉蕤中 相對人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沛纓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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