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原告德商‧德司達染料分銷有限公司
(DYSTARCOLOURSDISTRIBUTIONGMBH)法定代理人EricHopmann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楊益昇 律師被告台灣千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俊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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