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乙○○
丙○○甲○○己○○丁○○戊○○被告庚○○
上誠商行即 周春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7年度交上易字第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