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抗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47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九十八年度交聲字第五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由於,抗告人因路不熟,於98年4月18日19時許天色黑暗,路過北門路二段超過160巷口處10公尺停車,聽家中來電,不須要到九六新村買麵、飯包回來,因女兒已經有買回來,希望我馬上回頭,剛好,我的單行道有160巷口,就取之近巷口,轉向或倒退均可,便倒退10公尺,轉由北門路二段160巷口回至家中。而法律上條文有所規定最重罰600元以上,或200元以下,怎麼可以罰900元呢?此點本人不服,為抗告之理由。另陸橋下左右有兩支禁止進入,否則違規,理應受罰處分,今本人不是從九六新村來的,幹嘛我那麼笨?不行駛二中旁直線行既快速又不違規。因之,警察人員沒有看到,我把車倒退轉向回巷,如有看到,我在回頭,理應向人民好意勸導才是,幹嗎?一直開單,且不聽人民的解說,一直不講理,一直用他的理由捉交通違規者,先若口婆心,勸導使違規者理解,同意犯錯,開單接受處分沒話說,今天蘇警員最大錯誤是,沒有尊重人民百姓解說,所以開錯了單,請問,您的意思是我從九六新村那邊來嗎?好(一)有沒有監視器。(二)有沒有拍照。(三)有沒有人證?這3項警方人員都沒有,我何罪之有?且我是小老百姓,沒頭路,沒賺錢,現在只靠政府每月3000元,一天100元生活,法院如要罰我900元,等於叫我9天不要吃飯,那我死定了,爰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按提起抗告者,必以受裁定者,有因裁定而受有不利益,即以裁定主文形式觀之,須受裁定人有抗告利益,方得提起之。本件原處分機關係以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98年4月18日19時,在臺南市○區○○路2段160巷處(下稱系爭路段),有逆向行駛之違規行為,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900元,並加記違規點數3點,受處分人對此不服提出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以系爭路段並未設置有明確標誌,致使一般用路人難以確認該路段為單行道一事為由,撤銷原處分,而為受處分不罰之諭知。因而,從形式上觀之,原審裁定係對受處分人有利,則受處分人對此即無抗告利益,竟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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