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家救字第五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前揭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於本件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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