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訴人即被告虎山營造有限公司
聯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97年度重訴字第3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6,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