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麗女法官葉勝利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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