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八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審救字第七八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前揭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對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時,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麗女法官葉勝利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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