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淑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淑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周淑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並非給予犯罪行為人不當利益,而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考量,所為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於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本院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所犯三罪,罪名相同,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相近,犯罪時間及獨立性之強弱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7月│105.08.10│││││││二級││23時55分經│││││││毒品││採尿起回溯│橋頭地院106││││││││120小時內│年度審易緝字│106.07.19│同左│106.07.19│├─┼──┼───┼─────┤第14號、第15│││││2│施用│7月│105.10.21│號││││││二級│││││││││毒品│││││││├─┼──┼───┼─────┼──────┼─────┼─────┼─────┤│3│施用│7月│106.06.17│高雄地院107│107.02.27│同左│107.03.20│││二級│││年度審易字第││││││毒品│││208號││││├─┼──┴───┴─────┴──────┴─────┴─────┴─────┤│備│編號1、2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