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05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清淵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