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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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