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債權人 蔡秉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芷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㈡提出修車費36,821元之收據影本。㈢陳報車牌號碼0000-00汽車零件折舊金額?並提出釋明資料。㈣提出債務人劉芷瑜(住址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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