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2號抗告人 劉冠利
劉芯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才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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