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又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杰邱渝禎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式:200,000+2,000,000+2,000,000=4,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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