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余佳穎 被告 李冠陞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04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
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