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被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邢有光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144,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