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世宗 選任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宗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宗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同法第101條之1,犯搶奪罪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1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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