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30號上訴人 許宏銘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雅萍 律師
高奕驤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宏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宏銘前經本院認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且前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0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六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又被告前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事實,且原審判處徒刑十六年六月重刑在案,可預期本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0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卅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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