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77號上訴人新國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碧蓉 訴訟代理人 李維剛 律師
蔡世祺 律師 吳明蒼 律師上訴人台灣荒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麒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上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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