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43號反訴原告 劉昌振 訴訟代理人 劉佳鑫 反訴原告劉昌振與反訴被告 徐芳瑜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126,483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