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洪元禎 被告 梁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081元(以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分配之款項中可由原告獲得之利益為準,即原告可因此受分配之款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