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李杰
洪子賢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 律師
湯其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6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